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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印发《意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停车位须配建充电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2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全媒体记者郭玲)3年后,新疆电动汽车车主在家或出行都可以安全便捷充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全媒体记者郭玲)3年后,新疆电动汽车车主在家或出行都可以安全便捷充电。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自治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指导和遵循依据。
根据《意见》,新建住宅配套停车位必须建设充电设施,大型停车场内充电设施车位不低于10%,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将建设城际快充站。
新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总目标是,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地(州、市)政府所在地为中心,以50万以上人口城市为支点,以主要公路沿线为链条的全疆统一充电网络。覆盖全疆的充电网络,将使电动汽车车主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等,都能安全无忧地充电。
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将逐步改造,到2020年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也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同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2017年6月底前,各地(州、市)将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目前,自治区已经批准4家本土企业在全疆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特变电工(新疆)易充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科林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绿之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承煦电气有限公司。
各地(州、市)还有优惠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
设置在各地的经营性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行收取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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