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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电园】出售四轮电动车没法上路 汽车公司因欺诈赔了6.8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4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文金 曹浏 记者 林清智 文/摄)3月13日下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镇江中院联合京口法院召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文金 曹浏 记者 林清智 文/摄)3月13日下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镇江中院联合京口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镇江全市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共受理此类案件2657件,同比增长182%。会上,镇江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樊华勇还发布了10件涉消费者权益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因广告宣传内容与产品不相符构成欺诈,丹阳一家汽车公司不但被判退还货款,还要赔偿消费者6万多元。



樊华勇介绍,2014年6月27日,朱某从丹阳某汽车公司购买四轮电动车一辆,丹阳某汽车公司宣传单标有“中国著名品牌昌威电动汽车”,并在收款收据、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言明免费维修保养一年,质量合格,可以上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属于机动车。这家汽车公司明知其生产销售的电动汽车未列入工信部准予生产的机动车产品目录而仍进行生产销售,且未告知朱某,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院指出,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该汽车公司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未经批准生产,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并上路行驶,故其称车辆质量合格、可以上路系虚假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朱某要求丹阳某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朱某所购车辆,应当一并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丹阳某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朱某价款22800元,支付赔偿款68400元,合计91200元;朱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丹阳某汽车公司所购电动车一辆;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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