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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发布 新能源汽车免收停车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7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近日,安康市发布《安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将大力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县政府机
近日,安康市发布《安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将大力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占当年配备更新汽车总量的30%以上;市内各国有企业在采购公务车辆时,应比照上述比例执行。
加大公交、出租、公安巡逻、环卫、物流、邮政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更新力度,其中,2017-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比例应分别达到当年新增及更新公交车数量的20%、25%、30%以上,力争开通一条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环卫、物流、邮政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比例应达到当年新增及更新专用车辆的30%以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更新比例应达到当年新增及更新巡游出租车的10%以上;在制定出台网约车政策文件时,应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占网约车的存量比例应达到10%以上,更新比例应达到30%以上。
充电设施方面,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安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电站20座,分散式充电桩2100个。
在国家出台新能源汽车专用号段政策前,对全市范围内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设立专用号段注册登记(不含出租车),对已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新能源汽车,可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以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对电动汽车通行给予便利。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位),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收停车费等优惠政策。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安康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安康市情,抢抓发展机遇,在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的基础上,以纯电驱动为重点,加快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体系,践行“追赶超越、绿色崛起”发展战略,为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公共领域引领示范。大力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占当年配备更新汽车总量的30%以上;市内各国有企业在采购公务车辆时,应比照上述比例执行。加大公交、出租、公安巡逻、环卫、物流、邮政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更新力度,其中,2017-2019年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比例应分别达到当年新增及更新公交车数量的20%、25%、30%以上,力争开通一条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环卫、物流、邮政领域新能源汽车更新比例应达到当年新增及更新专用车辆的30%以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更新比例应达到当年新增及更新巡游出租车的10%以上;在制定出台网约车政策文件时,应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占网约车的存量比例应达到10%以上,更新比例应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由发改委牵头,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安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及内部停车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住宅配建车位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50%以上,其余停车位应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充电站、加油站和加气站“三站合一”建设,增加充电站布点,节约土地资源;支持城市充电设施结合市内变电站建设统一选址,便于充电设施接入,减少投资。协调和支持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高速路服务区及有条件的加油站增加充电桩,着力打造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的“陕南绿色出行城际快充网络”。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电站20座,分散式充电桩2100个。(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安监局、供电局、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商业应用推广模式。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支持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发挥消费金融公司作用,促进电动汽车产品消费。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实施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在个人领域,鼓励推广以小时计费、随取即用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商务局、质监局、交通局、旅游局、安监局、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市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注册地在安康的各类市场主体和具有安康户籍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时,一律免收机动车牌照费。积极落实中、省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支持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充电站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供给和倾斜支持,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国土局、交警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在国家出台新能源汽车专用号段政策前,对全市范围内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设立专用号段注册登记(不含出租车),对已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新能源汽车,可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以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对电动汽车通行给予便利。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位),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收停车费等优惠政策。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鼓励和引导市内装备制造企业尤其是汽车零部件企业与省内新能源生产企业加强协作配套,支持市内企业与省内生产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打造面向陕南地区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及维护中心。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展览、学术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普及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推广相关政策,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城管局、住建局、规划局、质监局、工信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推广应用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安全监管。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度,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发改委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市工信局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准入相关规定和规范,以及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要求,负责企业及产品审核申报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督促相关运输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安全监控,纳入城市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完善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基础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对回收网点、回收利用企业等排污主体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市质监局负责车载动力电池的产品质量监督。(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俊民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何邦军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商务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局、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交警支队、供电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统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报告、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本方案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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